德国斯诺格投资公司北京代简述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---《物权法》通过后,许多人都在问:德国斯诺格投资公司北京代简述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《担保法》是不是被废除了?结果当然是没有,《物权法》第178条明确规定:“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本法。”,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《担保法》继续有效。
《物权法》的内容虽然庞杂,吸收了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担保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等许多法律的内容,但是都没有完全吸收,《物权法》并不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,所以其他法律安然无恙,可以和《物权法》同时有效,只是在涉及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时,以《物权法》的规定为准。这样以来,法律的适用不是更简单,而是更复杂了,遇到一个问题时,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规定,也要查找《物权法》的规定。鉴于《担保法》及其解释已经足够复杂,再加上《物权法》,解决问题时的找法工作无疑会很繁重。这样,就需要对《物权法》担保物权编与《担保法》及其解释的关系作一番梳理。
《物权法》不能取代《担保法》的根本原因在于《担保法》并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,还有担保债权法,如保证、定金,而且保证和定金在《担保法》中占有很大的分量,如果废除了《担保法》,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。所以,《物权法》通过后,《担保法》中债权担保的部分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。需要讨论的只是《物权法》担保物权编与《担保法》担保物权部分的关系。
就《物权法》和《担保法》相关的部分来说,二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:吸收、补充、修改。
吸收。对比《物权法》和《担保法》的条文,可以发现大部分法条大同小异,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,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,有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,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,并非一一对应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《担保法》里面,条文较多的“抵押权”部分被分成五节,眉目清楚,而在《物权法》中,“抵押权”部分只有两节,“一般抵押权”部分的内容就显得杂乱,不过整体的结构倒是更平衡了。
补充。就制度创新而言,有些法条的内容是《物权法》独有的。最突出的莫过于《物权法》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,第181条、第189条、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、设立以及抵押财产的确定等方面做出规定。另外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,第122条规定,最高额质押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。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最高额抵押部分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,第194条就抵押权顺位问题作了专门规定。
德国斯诺格投资公司北京代简述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----因为《担保法》担保物权部分的大多数内容都被《物权法》担保物权编吸收了,还有一些地方被修改了,个别地方被废除了,整体说来,《担保法》担保物权部分已经没有适用的价值,大家看《物权法》担保物权编就可以了。至于《担保法解释》的相关部分,有些内容同样被《物权法》吸收了,有些内容随着《担保法》的被改变而失去价值,个别地方又直接被《物权法》改变了。考虑到《物权法》的相关内容还是比较原则、简单,《担保法解释》的一些规定在不违反《物权法》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。德国斯诺格投资公司北京代简述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--这样,可以把《担保法解释》看成是对《物权法》的某种补充。